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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危险驾驶不可取 切莫“醉”上加罪!

来源: 政治部 时间: 2021-05-06 20:54 点击量: 680

“邱某,我现在对你进行当庭训诫,希望你能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和严重性,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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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下午,丹江口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涛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据了解,2020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外出办事,在驶出所住小区门口时将该小区门卫处自动伸缩门剐蹭后驶离现场,后小区值班保安报警。邱某返回小区时,被处警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36mg/100mL。被告人邱在丹江口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脱离公安机关管控,直至2021年4月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邱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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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及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是安全驾驶的大敌。酒后驾驶会使驾驶人的判断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做出正确反应,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丹江口市法院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