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和湖北省委、十堰市委、丹江口市委及上级法院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部署,为切实整治本院队伍存在的顽瘴痼疾问题,使法院系统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现将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本院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5)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营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5)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工作人员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制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量刑畸轻,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4)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贪污腐败、“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整治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2)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4)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5)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对一些政府“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行政合同、不兑现行政承诺”等问题司法监督不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6)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予纠正,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7)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审判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将以更加严谨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阳光司法,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反映相关问题。特设置线索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恳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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