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权归属本人所有,砍伐树木就完全合法了吗?
关于林木保护的法律知识,你是否真正了解呢?

4月20日,丹江口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在盐池河镇巡回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概况
2020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丹江口市盐池河镇吴家河村村民刘某某、魏某某,在丹江口市盐池河镇盐池湾村花恼窖山林中砍伐自家山上的杉木。经丹江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检测,现场测量杉木伐倒木株,活立木蓄积量为27.648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向民警如实说明其杉树被砍伐经过,系自首,且能够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名村委会干部、护林员和当地村民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负责人陈勇还向现场群众进行法治宣讲,针对盐池河镇动植物资源丰富的特点,着重对盗伐滥伐、非法狩猎等行为进行了讲解,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着力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林木保护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林木不是普通私产,即使是自家山林,也关乎生态环境,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如需砍伐林木,应遵循“先申请,后采伐”的原则,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否则便属于滥砍滥伐,系法律禁止,当滥伐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即构成犯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