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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来源: 行政庭 时间: 2023-06-08 17:24 点击量: 7316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保障政府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丹江口法院通过灵活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促使一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高效的保护,充分体现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丹江口法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据了解,原告杨某在武当山西沟村修建2个鱼塘进行养鱼,被告某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杨某存在“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违法行为,向杨某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组织人员对其鱼塘进行了强行拆除。原告对其强拆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_副本.jpg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事实在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鱼塘强行拆除前没有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陈述、申辩和救济的途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前往鱼塘所在地和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大量手段进行审查甄别。在查明行政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双方陈述、案件情况及鱼塘实际已拆除且无法恢复的现状,就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和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在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分权利的基础上,为双方理性地处理纠纷指明方向。经过反复释明、协调,最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书。案件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达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标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好效果。

法官寄语

行政案件具有“民告官”的鲜明特征,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着力消除“官民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新时代行政审判的职责使命,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有效防止行政审判“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问题出现,法院理应积极在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的前提下,运用灵活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实质性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既在程序上终结案件,又要更有效满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