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营商环境大会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省法院部署开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明确任务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着力形成突破性、可复制性的经验做法。现对全院的涉企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本院自今年以来共受理涉企案件945件,结案553件。工作中,丹江口法院以化解企业发展难题为切入点,坚持因案施策,拒绝一判了之,助推企业发展。现选取两件以调解化纠纷的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某锻造公司与某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自2018年起,某锻造公司应某汽车公司要求为其提供铸铁覆膜砂材料,在双方交易期间,某锻造公司均按某汽车公司需求量将所需材料交付给某汽车公司。2022年1月31日双方就货款数额进行核算,某汽车公司以某锻造公司提供的锻造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该锻造公司经多次催要无后果,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经过】: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浪河人民法庭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确定双方争议焦点是货款交付和材料质量两个问题。由于对材料质量所产生的损失如通过鉴定程序确定被告方的损失数额会产生大量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面对该种情况,浪河人民法庭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差距过大未果。为此,浪河法庭随即邀请辖区内其他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专业人员前往被告方企业对涉案瑕疵零件进行勘验,但经勘验无法确定成品零件的瑕疵程度。了解上述情况后,浪河法庭再次联系被告方,讲明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劝其为企业后续发展做考虑,就补偿问题放低心理预期。因原告方在外地无法立即参与诉讼,浪河法庭组织原、被告通过互联网庭审进行调解,被告方认识到其拖欠货款确实也对原告造成了影响,愿意在自己的损失之外当庭另支付原告方货款5万元(已当庭兑现),原告方见被告方态度诚恳,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继续保持交易往来。

【典型意义】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浪河法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2天的不懈努力,以“速立案、广走访、强沟通”的服务理念,坚持因案施策,以更加灵活的办案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一方面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企业名片,另一方面降低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实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二:某集团公司与某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2019年3月30日,原告某集团公司与被告某幼儿园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幼儿园租赁某集团公司位于丹江口市某公司的房屋及场地,房屋面积共3227.93平万米,场地面积约329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原告以各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腾退房屋及场地,但均被被告某幼儿园拒绝。双方就此产生分歧,某集团公司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要求某幼儿园立即腾退房屋及场地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

【审理经过】丹江口市法院破产审判合议庭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联系,了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经过与双方的沟通后,考虑到原、被告的现实情况,特别是被告承担的社会职能和社会责任,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会影响双方的日常经营,无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经过对案件关系的细致审查,在查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在现实经济形势下各自的发展困境,各让一步。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的沟通下,原、被告双方以均能接受的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暂时按《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同意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房屋和场地时,无条件配合原告及时腾退房屋和场地。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由被告向原告兑现完毕,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本案中,丹江口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情况,不仅重点关注幼儿园教育的社会职能以及幼儿园教师员工就业和幼儿上学的社会问题,而且也关注到了整体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房屋的问题。坚持因案施策,努力协调双方有效沟通,高效确定折中方案,以更加灵活的办案方式,既解决双方的矛盾争议,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还降低了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实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优化营商环境没有“休止符”。下一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立足审判实际,严格执行繁简分流,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等好的做法,高效慎重审理涉企案件,坚持因案施策,以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县市为目标,用优质高效的审判实效不断提升企业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