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特邀”10余名被执行人到庭旁听,依法惩治拒执行为,切实提升群众法治意识。
拒不执行?依法执“刑”!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明某某先后向赵某某共借款人民币44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到期后明某某仅归还4.9万元本金及3.1万元利息,其余资金未归还。经法院判决,明某某应向赵某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9.1万元及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该笔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因明某某未能自觉履行判决,该案则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明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以逃避执行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丹江口法院先后三次对明某某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司法拘留15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旁听+约谈 以案释法促执行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庭审结束后,执行法官张韵韵以案释法,对在场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宣讲,围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含义及重要意义、构成要件、入罪标准和量刑规定等内容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重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进行针对性解读。告诫被执行人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莫将民事责任“赖”成刑事责任。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方义清强调,打击拒执犯罪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抓手,也是助推诚信社会建设和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失信被执行人要正确认识,消极履行、规避执行不仅影响个人正常生活工作,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执行;要积极配合,充分认识当前打击拒执犯罪的严峻形势,换位思考,主动履行义务;要诚实守信,主动联系法院,及时申报财产情况,积极与申请人协调沟通,争取谅解;要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可通过合理途径依法维权。

此次旁听拒执庭审暨集中约谈活动不仅有效震慑了企图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也表明了丹江口法院攻坚“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下一步,丹江口法院将深入推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规避、妨害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