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 图片新闻

房屋租赁起纠纷,法院调解化矛盾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3-12-01 19:25 点击量: 3907

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主动减免部分租金,被告当场支付部分租金,并承诺在一年内分期付清下欠款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用于经营火锅店,并与原告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为每年14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一直占用原告的房屋。2021年受疫情影响,被告经营的火锅店被迫停业,被告虽联系过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再续租,但未将占用房屋交给原告,亦未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后原告因被告欠付租金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租赁费。

OIP-C.jpg

(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过庭前与当事人沟通,承办法官张晓荣了解到被告虽一直占有该房屋,但未实际经营,目前的资金状况也无法一次性支付欠付租金,为防止生效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实质性化解矛盾,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剑拔弩张,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避免矛盾升级,法官便以“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展开调解。基于被告一直占有原告房屋这一基本事实,向被告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原告说明了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处境希望二人互相谅解,各退一步。最终在法官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此案的成功调解,保证了出租方权益及时兑现,同时缓解了承租方的资金压力,让当事人低成本维权、高效率解纷,将矛盾纠纷及时“诊断”、源头化解、彻底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形下,只要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具体表现为双方未协商变更内容,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提前退租,不能告知后一走了之,需提前与出租人协商并办理房屋交接等退租手续。租人也应当及时回应处理,切勿放任不管,造成损失的扩大。另外,提前解约退租,往往意味着违反合同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产生争议。本案的顺利调解,重点在于明确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法官充分的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从最初的分文不让到互谅互让,顺利解决矛盾,实质化解纠纷。